臺中市大雅文化學會組織章程 91.1.20訂定,99.1.16 第一次修訂,101.2.19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大雅文化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以台中市大雅區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一、舉辦地方關懷系列活動:如「環保教育」、「鄉土懷舊」、「公園綠地催生」…等,以培養 祥和理念促進地方繁榮。 二、舉辦藝術系列活動:如「音樂會」、「書畫展覽」、「寫生比賽」…等,以提升文化水準。 三、舉辦知性講座活動:如「家庭成長」、「學術講座」…等,以擴展知識領域。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核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者,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 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 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三、議決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序 遞補,以補足原任者所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依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 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之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應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輔導會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 通知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 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五、團體之解散。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 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二、會員捐款。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報告, 提會員大會通過,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 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 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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