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102年8月1日起新增得向戶籍地以外戶所申請戶籍登記項目:
1.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身分證。
2.死亡登記(國外死亡者除外)。
3.姓名變更(同時申請身分證補領或撤銷原變更姓名登記者除外)。
4.設籍離島者初、補領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所洽辦。
二、 請支持政府人口政策「樂婚、願生、能養」。
三、外籍配偶及子女需取用中文姓名。